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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要做登记。 在《民法典》中有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
胡男与张女在离婚时,协议将房子归儿子所有,儿子由胡男抚养。这里单就房子的问题是一种赠与。但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由谁居住在该房屋内,这是当初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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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人身性。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人只能自己居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居住权。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的子女不能继续居住该房屋。
有居住权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2]因为法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是基于经营或其它特定的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生存和生活居住的基本需要,更何况当下的租赁制度已经可以满足法人的需要。居住权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产生与房屋所有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如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父母对于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后生活困难无居所的一方对另一方房屋的居住权以及依靠房屋所有人扶养、抚养而又没有住所的家庭成员对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等。另一种是与房屋所有人不具备血缘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如朋友、保姆等。
根据所提供相关信息,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拥有房屋居住权的人来说,他们没有权利驱逐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居住权本质上是一种有关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用、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益。在房产领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即使房产产权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形,也无法动摇居住权合同的法律效力。居住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效力仅在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离世之后方能终止。 尽管有房屋居住权的人可以在该房屋内合法居住,但他们不得任意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如果在与有房屋居住权的人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报警或提起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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