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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隐名股东的资格判断问题。原告奚某有原始出资和分红的证明,如其确实属于原始出资人(实际出资人),而名字却没有被登记机关登记,也没有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他是否属于隐名股东呢出资但没有被登记确实是隐名股东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并不是唯一的特征和判断依据,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间对于出资性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隐名股东身份确立的基础,即双方都有意思表示认为隐名股东的出资是以设立公司并行使股东权利为目的的。也正是这种意思表示才能真正把隐名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区别开来。在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时候,往往要依靠双方的协议约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当然,很多情况下口头约定很难用证据证明,那么就要依靠对双方当事人实际行为的判断来推断真实的意思表示,包括出资人是否行使或主张过股东权利、是否承诺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是否参与了公司管理、是否在公司成立后定期参加公司的盈余分配、其他股东对于出资人资格的意见等等。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往往能够表现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案件的审理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你们三个股东只有60%的股份,如果你们公司是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话,那你们无法增资,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你们的纠纷。如果你们是以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首先,确定被投资单位盈余公积中少数股东所占的份额,即:被投资单位盈余公积*少数股东投资份额。其次,确定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中少数股东所占的份额,将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投资份额。最后,确定的少数股东在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中所占的份额就是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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