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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例如属于具体的行政争议、民事财产纠纷的;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劳动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的等。 2、法律依据《...
1、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例如属于具体的行政争议、民事财产纠纷的;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劳动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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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例如属于具体的行政争议、民事财产纠纷的;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劳动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的等。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已按劳动争议处理或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事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
1、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例如属于具体的行政争议、民事财产纠纷的;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劳动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的等。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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