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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2022-10-05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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