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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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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我国离婚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一种是诉讼。本案中的情形,若将来双方欲离婚的,一种即是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一种即双方协议不成,任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深圳离婚律师申茵、潘晶律师团提示,即使双方想协议离婚的,建议同步做好诉讼的准备工作,以防万一。本案中王小姐发现刘先生与第三者微信聊天记录的,可以先将聊天记录截图或拍照收集,同时根据双方聊天内容分析两人感情程度,以对后期策略安排有所帮助。同时因个案情况存在差异,故聊天记录、合照、视频等内容的不同亦会相应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故可以将已保存的有关婚外情证据交由律师查看、判断,及时在证据收集上查漏补缺。如果情况允许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与配偶面谈沟通,将其存在婚外情的事实落实在证据中。如何与对方沟通、如何保存证据等都是需要根据每个案件来制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指导收集、取证。 另外,除了前述涉及离婚原因、一方存在过错等事项的取证外,对于离婚诉讼中必然会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以及子女抚养权分配的问题,亦需要同步注意证据的收集。
质押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换言之,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与此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票据注意事项:一、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1。采用预付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支付和提货结算的,是收到货款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货物交付给他人的,是收到受托人交付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二、发票使用期限正常的一般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纳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转业、重组、合并、分立、合资等。,还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纳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三、发票抵扣期限一般纳税人认证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认证当月必须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个月认证的专用发票,如果上个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本月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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