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申请,如下: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法建立有权威性的仲裁工作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此,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冀办字[2004]64号)提出:“各县(市、区)抓紧组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确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机构”。一是依法成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可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农业(农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农业或农经、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可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农经)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名,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员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敬业精神;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管理经验丰富;有一定文字功底。二是保障必要的经费。1994年省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规定,耕地承包合同仲裁费按每起30―50元的标准收取,主要用于印制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有关仲裁文书和资料,购买专业设备和书籍,以及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办公用品和证人误工补贴等开支。仲裁费收取标准低而使用范围广,仲裁开支大,入不敷出,导致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步履艰难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省里提高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标准的可能性不大,各县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2)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割,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3)如果共有物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可以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应当签订承包合同。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承包期内的权益归受让人所有,承包土地纠纷申诉书如果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3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