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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土地承包纠纷申请仲裁

2022-08-12
依法建立有权威性的仲裁工作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此,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冀办字[2004]64号)提出:“各县(市、区)抓紧组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确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机构”。一是依法成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可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农业(农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农业或农经、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可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农经)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名,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员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敬业精神;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管理经验丰富;有一定文字功底。二是保障必要的经费。1994年省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规定,耕地承包合同仲裁费按每起30―50元的标准收取,主要用于印制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有关仲裁文书和资料,购买专业设备和书籍,以及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办公用品和证人误工补贴等开支。仲裁费收取标准低而使用范围广,仲裁开支大,入不敷出,导致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步履艰难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省里提高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标准的可能性不大,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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