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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辞职或劳动者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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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工作失误为由给其造成损失而拒发7、8月份工资,公司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否则不能扣资。即使要扣工资,按国家规定所扣工资不能超过你当月收的20%,否则违法。 2、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一般赔偿11个月)。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3、没有上社会保险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辞职),不必提前30天提出(同时可要求补上社会保险,若非城镇户籍可要求给予付养老保险待遇补偿金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偿金。)。 4、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离职之日起计算,因无劳动合同建议尽早启动。 5、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在房山履行劳动合同,可以在房山申请仲裁,如无相关证据建议到丰台提起仲裁。
不可以,是违法的,【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经济补偿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提前30日以及随时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动提出辞职。劳动部《关于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笔者注,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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