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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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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规定了国有土地收回制度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只有在上述情形下,才可以依法收回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
农村集体成员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1、1983年土地承包时,获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确认农村集体成员。2、根据政策搬迁村庄的农民(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地区),必须区分具体情况:原村庄集体搬迁,村庄不存在,长期生活在所在村庄(新居住地),户籍搬迁到现在的村庄,带来锅葫芦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住宅基地的使用权。原村庄部分转移,村庄已经撤销,长期生活在所在村庄(新居住地),户籍转移到现在的村庄,带来锅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地的使用权。3、孩子代替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不认定为集体成员。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5、学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认定为集体成员,确认宅基地使用权。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7、已婚妇女户籍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认定为集体成员,确认宅基地使用权。8、离婚后,户籍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生产本村生活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囚犯、劳动教育人员被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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