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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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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综上所述,从土地使用权类型上分可以有划拨和出让,这在土地使用证上会体现。划拨土地是政府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拿到土地一方可以无偿的使用,并且没有年限的要求。当然,之后政府在修路或者实施城市规划改制的时候,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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