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虚假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欺诈性广告。以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采用捏造、歪曲等手段进行宣传,从主观上欺骗消费者。这种类型的广告大致表现有:①广告促销产品时,把质量低劣、价格昂贵的产品说成是“价廉物美”。②采用不正当手法使记者在媒体上撰文宣传该厂家或其产品,无中生有。③信口雌黄,谎称其产品优质,历史悠久或是名牌。④在一些不具有权威性、非正式的商品博览会或质量评比会上花钱得“大奖”,虚张声势愚弄消费者。 (2)夸大性广告。在广告中使用无科学根据的夸张词语,夸大产晶功效,诱使消费者购买。如药物、化妆品广告中常见的“永不复发”、“一次见效”等等,均属此类。 (3)含糊其辞的广告。这类广告词句往往刻意取巧,故意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图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如广告上声称是意大利聚酯漆家具,实际出售的家具仅油漆是意大利进口。“买一送一”的广告让你买下的是一件上千元的商品,送你的却只是几元钱的小玩意儿。 (4)混淆视听的广告。这类广告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①产品信息不全。声称某取暖设备能短时间使周围温度达到25摄氏度,却不说明前提条件是在l0re2以内的房间里。②挂羊头,卖狗肉。如用豪华家具做减价广告,但实际销售的却是普通家具。③玩弄文字游戏。广告声称某年到某年获奖,消费者看起来是连续多年获奖,而实际仅是两年。 (5)名人广告。利用公众崇拜名人心理做广告,一些名人社会责任差,不负责任,导致受众人群遭受损失。郭德刚“减肥药”,葛优“造林”,邢质斌“使你美”。
虚假广告虚假性的主要表现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 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利用网络传输、发布虚假广告如何适用法律,对此,广告法律规范尚无涉及,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但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业主、经营者、发布者也应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相关性,消费者维权时应综合相关法律规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虚假广告表现形式: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等信息,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494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