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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有效。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
一房二卖的合同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就有效,但会产生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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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几份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求是有效的,但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1)其中一名购房者已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的,应当支持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其他购房者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购房者已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应认为出卖人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购房者只能基于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2)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保障未来物权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因此,如果当事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当事人未办理过户和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转让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那么房屋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所有。 (4)当事人未办理过户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未交房的: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屋未交付的,房屋归先支付房价的人所有。
以下三种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无效,一是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二是预告登记期间的房屋买卖,三是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具体为: (一)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预告登记期间的商品房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房二卖的两份合同,只要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合法有效。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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