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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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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价格根据市场1、2003年《城市房屋拆迁评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评价应参考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3、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价办法》细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类似的房地产。被征收的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评价时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价时,必须考虑区域、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4、对此,《条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征收和补偿。政府是征收的主体,对住宅价值的判断应采用第三者独立的判断公平。即使是第三者的评价机构来评价价值,政府设定指导价格,也无法表现第三者的独立判断。(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1、原《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奖等方式》。2、新发表的《国有土地住宅征收评价方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由被征收者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的,住宅征收部门由被征收者根据少数的原则投票,或者以抽签、抽签等机会决定。3、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显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在原《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评估方法一般应采用市场对比法。如果没有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可以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价方法》中,评价师应根据评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开发法等评价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价。例如,王府井地区征收,这个地区的土地征收后,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可能很大。但是,如果只是市场比较法的话,可能不明显。那么,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可以假设获得多少收益。根据假设计算的收益,测量应该补偿被征收者的部分。
1、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应将每套拆迁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出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后,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当或者评估报告认定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时间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 2、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作出变更或不变更原评估结果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复核结果。拆迁当事人对经复核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示。同时,以适当方式向被征收入介绍评估的基本方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其存在的错误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入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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