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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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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商标时; (2)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 (3)企业变卖或分家时; (4)企业合资时; (5)企业破产审计时; (6)其他依法需要计算商标价值时。
1、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应将每套拆迁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出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后,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当或者评估报告认定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时间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 2、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作出变更或不变更原评估结果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复核结果。拆迁当事人对经复核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评估报告送达: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无益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继续拍卖: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法院的无益拍卖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预交保证金:于拍卖前向执行法院预交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拍卖成交的,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和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接受抵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每次流拍后和变卖前,可以申请或同意接受抵债。 撤回拍卖委托: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遇有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法定情形。 停止拍卖通知:执行法院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恢复拍卖通知: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要求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执行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接受抵债。 交付拍卖价款: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补交差价款: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重新拍卖: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价款或者补交差价款,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再行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三次流拍后的变买公告: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 拍卖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标的物交付: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 所有权转移时间:动产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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