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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要求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没有禁止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同时担任了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没有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因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定代表人,但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要求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没有禁止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同时担任了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没有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因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定代表人,但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首先,发起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次,发起人是定向募捐的对象。《慈善法》第二十八规定,定向募捐的范围是发起人、理事会成员或会员等特定对象。再次,发起人不得参与分红,不得取回出资。《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结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最后,发起人不得私分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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