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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要求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没有禁止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同时担任了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没有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因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定代表人,但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因此,慈善组织可以接受股权捐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该通知所指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等;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捐赠人可以将股权作为财产进行捐赠,而且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也可以接受股权捐赠。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由志愿者或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负责开展慈善活动。因此,慈善组织在开展专业性、知识性要求高的慈善活动中,为确保慈善活动安全有效进行,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或特长的机构或者志愿者负责。实践中,慈善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慈善活动中,往往还专门聘请心理医生一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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