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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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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从这个条款中来看,确定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因此,慈善组织在确定受益人时,应当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将慈善项目、受益人资格条件、流程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通过透明的申请和评价机制确定最合适的受益人。当然,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慈善项目中关于受益人的条件,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同样有可能成为受益人。
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不属于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结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因此,慈善组织不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但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根据该条规定,法律是允许慈善组织将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但要求投资收益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根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或《》。另外,在《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政部也对社会组织参与商业行为进行专门的要求。如社会团体兴办的经济性实体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社会团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应当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等等。因此,慈善组织是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但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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