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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公务员是否可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2022-09-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如需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须另行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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