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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从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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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应当对慈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以使财产最大化用于公益目的。慈善组织在募捐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对于募捐的财产,慈善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做好慈善捐赠接受。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二、妥善管理好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三、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四、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在重大投资决策上要履行好法定的决策程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因此,慈善组织可以接受股权捐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该通知所指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等;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捐赠人可以将股权作为财产进行捐赠,而且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也可以接受股权捐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如需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须另行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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