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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是指依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
贷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需要具备的条件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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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2、是特定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区别其他形式住房保证担保行为。 3、规定了保证方式和反担保方式,住房置业担保提供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依照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国家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共同下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目前,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有保证、抵押及质押几种担保方式可供银行选择。 2、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便是适应上述住房贷款担保方式而创新的产物。按照《办法》的规定,住房置业担保是指:在借款人(购房者)无法满足贷款人(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借款人申请担保时,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数量的担保费,同时要求借款人将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在借款人因特定原因不能如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因此,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责任,是就借款人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违约而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该办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以上两部委2003年11月21日发出的《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3)263号再次强调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不得有“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外的其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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