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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偿还。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是可以办理个人贷款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他所担保的借款人正常还款,无逾期; 2、他本人具有还款能力; 3、他本人的信用良好; 4、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担保人即可担保。
按你所说你显然是被人利用了,从数额看应该说特别巨大,问题很严重,但越是这个时候越不能乱了方寸,首先要冷静下来,客观面对,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你可能会面临追债,公司债权公司负责偿还,你作为担保人,并不知情,或说被欺骗,也没有偿债能力,你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被追究。甚至被关押。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屈打成招,要坚持将事情原委向司法机关陈述清楚。相信诈骗手段再高明,狐狸的尾巴总会有的,比如,贷款去向,使用等。你再不能为他们背黑锅,否则一定会有牢狱之灾。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发布实施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因此,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责任,是就借款人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违约而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该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以上两部委2003年11月21日发出的《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3)263号]再次强调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不得有“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外的其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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