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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否有效,要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以及对方是否知道该公司提供担保的程序,一般倾向意见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能力、担保额度以及担保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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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之上,合同从属性决定了保证人的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保证人是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而负担从债务,另行约定违约责任过于苛刻,不符合公平原则。 2、额外约定违约责任会导致保证人无法在事后通过追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仅仅负有义务,没有享有权利。通常情况下是在履行了保证债务后向住债务人刑事追偿权,而让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另行约定违约责任就不属于主债务范围以内,保证人因此也就无法通过追偿来得到有效的补偿。 3、保证人既要履行保证责任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会高于债权人原本的损失。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范围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已经可以让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原则上是不可以另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当然了,如果保证人对额外的违约责任没异议,且违约责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约定也是有效的,毕竟合同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一般而言,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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