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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厂房的公司能够上市,但要具体看租赁的形式、租赁稳定性、出租对象等情况而决定。上市要求要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指公司的过往和未来经营成果...
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有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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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金收入减成本、费用、税收(以上列举的几种税)后有利润,公司出租厂房一般要交纳以下几种税: 1、按照租金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 2、按照租金收入交纳12%的房地产税(如果税务部门已经按照地产余值征收1、2%的地产税那么就不再按照租金收入交纳12%的地产税); 3、按照厂房出租合同所记载的租金的金额交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4、厂房租赁如果是主营业务,还应按照33%的税率交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厂房租赁不是主营业务,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记入其他业务利润,按照33%的税率交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年利润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所得税税率为27%)。 5、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既可由承包经营方交,也可由发包方交。
租赁的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这个要经过评估才能确定的。租用厂房拆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能够搬走的,应当对搬迁费和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不能搬走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原料,半成品,未销售的成品等需要处理的,应当补偿临时处理所带来的折价损失。三是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营规模等情况,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四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相关奖励。需要提醒您的是,企业拆迁是属于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企业主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了解企业拆迁的门门道道,避免合法权利遭受损害。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二)诉的合并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应予合并审理: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或广义上的诉的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或狭义的诉的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上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称为诉的标的合并。 3.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主、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合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如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诉的主体合并。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本诉,又形成了两个诉,诉的标的不同,这又是诉的标的合并的情形。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属于诉的主、客体的合并。 4.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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