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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审查 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判断某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应从三方面着手:即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某方面问题;该问题是否为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该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对争议问题的解决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不但主要是储存在磁盘、磁带、卡带或纸带等可移动载体及硬盘设备或集成电路里,而且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加之,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问题、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技术和意外情况都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有利于理论上研究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和特点,避免各种证据形式的内涵交叉,也有利于在实践中制定具体可行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应用规则。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优点如下:1。理论上有利于研究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和特点,避免各种证据形式的内涵交叉;2、有利于在实践中制定具体可行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应用规则;3、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内涵可以从其来源、输入、存储、处理和输出的目的来把握:(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生成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体载体;(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依靠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的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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