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也称为有效性或法律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通过法律手机和验证。只有当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要求时,才能作为证据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作了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依据上述规定,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电子证据:(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审查 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判断某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应从三方面着手:即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某方面问题;该问题是否为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该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对争议问题的解决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不但主要是储存在磁盘、磁带、卡带或纸带等可移动载体及硬盘设备或集成电路里,而且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加之,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问题、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技术和意外情况都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作了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依据上述规定,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电子证据:(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人已浏览
370人已浏览
377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