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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录音算证据,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只要录音证据收集的方式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进行举证,但是其证明力还要根据录音的内容来具体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证人不愿意出庭有录音是可以的。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人用其方式作证的情形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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