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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有权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申请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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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中需审查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按程序予以转送:(一)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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