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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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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一)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中,证明其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四)其他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的。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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