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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龄产妇的产假,我国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高龄产妇的产假和普通产妇的产假一样,都是可以享受家规定的98天产假,但不同的是,因为高龄产妇一般年龄在35岁以上且属于第一次生育,所以,依据很多地方的相关规定,高龄产妇是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还可以享有30天的晚育假。另外,视情况可以将128天假期酌情延长至六个半月。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8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8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 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后,取消晚育假期,所以高龄产妇产假不会延长。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2015年以前,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8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以前的产假是基本产假98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假15天=148天。但是调整之后,就是基本产假98天+计生奖励假30天=128天,相当于少了20天。但是,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妈妈来说,却是新增了30天产假哦。所以说,高龄产妇产假至少有128天,具体时间要视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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