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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时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2024-11-06
1. 用人单位若故意克扣或无理由拖延劳动者薪酬发放,除了按时支付员工全额薪资外,还必须额外增加相当于薪酬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2. 对于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利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的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支付相差的那部分金额;若逾期仍不支付,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支付额外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员工加班未支付相应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4. 对于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并可要求其在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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