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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同一申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自行选定其中的一个行政部门申诉;需要有关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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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经营者不得伪造、仿制。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规定执行;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退回预收款,同时,责令其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的预收期2倍定期存款利息;拒不执行的,处预收款2倍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规定执行;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退回预收款,同时,责令其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的预收期2倍定期存款利息;拒不执行的,处预收款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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