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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
1.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被解除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实信用原则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在整个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都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法理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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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签订合同过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而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信任的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劳动合同也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是诉讼的主体对象和程序不同而已。
不用,解除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生效后才可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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