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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持房产是否空置,物业管理费需遵循规章制度严格支付,这是业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纵使该房产没有实际居住者或租赁户,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仍需对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未居住使用的房屋都必须缴纳物业费。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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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需要根据与物业服务提供商的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此外,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物业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则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原则上不需要。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所以,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房产闲置期间,业主仍需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为确保物业管理机构能够正常运作,并确保所有业主都遵守相关协议,业主有义务按照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机构会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并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这些服务具有普遍性和公共属性,因此一个住宅区无法因为少数家庭或个体未在此居住而减轻管理费用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有责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而业主未能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则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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