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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此复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1989年9月19日
产生承揽合同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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