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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行政罚款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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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3、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5、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6、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税收滞纳金、各类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各类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出差过程中的招待客户餐费支出一般界定为业务招待费,不得以差旅费名义扣除。 2、差旅费中的员工补贴。大部分省份以补贴方式税前扣除。个别省份餐费发票报销形式。但要把握合理的补贴标准。会要求企业提供内部差旅费制度来支持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 3、住宿费、行程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相关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谓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计入当期损益和资产成本的必要性和正常支出。第3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费、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其他公司、非母子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可以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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