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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
违约金通常是能在缴纳税款前予以扣除的。违约金是违约方按照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当事人依法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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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相关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谓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计入当期损益和资产成本的必要性和正常支出。第3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费、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其他公司、非母子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可以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这个真的不可以扣除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键是要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2、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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