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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中发生工伤哪个单位负责目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劳动者非常普遍,包括兼职、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等。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采取下岗分流等方式,使大量劳动者在保持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寻找新的工作机会,这些劳动者也具有双重身份。有观点认为这些情况构成双重劳动关系,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在于: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许多方面对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而言具有唯一性,如劳动者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公积金账户,只能有一份档案并由一个部门保管。因此,双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也不为法院所认可,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原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与实际工作的单位形成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是,工伤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劳动部的一些规章要求第二个工作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人民法院也支持劳动部的这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刊载了“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强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可以去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看自己是与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一劳动者虽与用工单位无法律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医疗等特殊情况,必要时,用工单位得代行劳务派遣单位职责,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妥善安置劳动者。例如跨省、市、区的劳动派遣,涉及他国的对外劳务派遣,均须用工单位办理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尽职责,是后,用工单位再与派遣单位根据合同进行结算。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责任界限,各项费用的支付,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涉及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事项,以及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应加以明确。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的义务应由派遣单位负担。为履行方便起见,可能会将派遣单位的部分义务转委托给用工单位代为承担,用工单位应当注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相关费用的及时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应避免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让他人误认为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本属于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直接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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