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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关于房地产权益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自行出资购买房屋,并且这个房子在婚前已经...
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个人财产处理;房屋共同还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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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如果写的夫妻双方的名字,房子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男方个人的名字的话,可以将首付视为男方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都是夫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该贷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根据还贷数额及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该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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