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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共同购买房产并共同承担贷款责任,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2024-11-1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该贷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根据还贷数额及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该原则进行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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