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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房屋预售方违约行为?

2024-12-24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对于房屋预售方违约处理方式,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如果预售方确实无法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房屋,预购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并由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如果预售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房屋预售方违约处理方式,预购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并由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在预售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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