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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在两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4-12-06
由于特殊情形,当劳动者面临与两种或多个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复杂局面时,若遭遇工伤事故,则需特别留意以下事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条款,第一点规定:“当职工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同时从事职业活动时,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各自为该职工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一旦职工遭受工伤,其在受伤害之时正在履行职责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起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一旦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应当由实际发生工伤事故时接受其劳动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而非同时向所有的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请求。 除了工伤保险以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服务。 若其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便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关系的理由,并进而主张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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