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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所承包的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照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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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或者的,应当承包违约责任,并依法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约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履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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