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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
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过鉴证或者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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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其中,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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