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 (二)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 (三)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 (四)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友好仲裁。
在国际经贸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自愿向各方同意的仲裁机构提交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不需要特别规定,适用一般合同的法律原则是可行的。事实上,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和中国1994年仲裁法一样,没有单独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鉴于我国基层法院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和仲裁法生效后的实践,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依据法往往导致一些法院不知所措或以此为借口进行竞争管辖。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外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商会于2000年9月5日修订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商会于2000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撤销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具体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8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