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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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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撤销涉外仲裁有: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因他人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程序不符合规定; 4、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超出仲裁范围的。
撤销仲裁裁决是国际上流行的制度,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都规定了这样的程序。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撤销前,法院应当经辖区内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虽然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类似于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但两者并不重复。由于裁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取保护双方的利益,而不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只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对于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等性质的错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一定期限内书面申请仲裁庭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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