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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
一、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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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是国际上流行的制度,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都规定了这样的程序。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撤销前,法院应当经辖区内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虽然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类似于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但两者并不重复。由于裁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取保护双方的利益,而不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只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对于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等性质的错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一定期限内书面申请仲裁庭进行更正。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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