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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外离婚说明: 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1.与普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十天。2.答辩期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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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除了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外,还适用以下特殊管辖规则(1)管辖。由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诉讼目标物在中国领域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合同(2)专用管辖。由于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产生纠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是,除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外。
1、您所述情况,在国内离婚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按现行诉讼法律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此种非重大涉外案基层院受理. 2、在国内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1)涉外性。涉外仲裁包含涉外因素,这是与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它的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和协议的规范。二2)自治。涉外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仲裁的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实体法。(3)民间性。涉外仲裁者,尤其是仲裁机构,通常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不信任官方机构的当事人非常有吸引力。(4)中立性。虽然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择的,但在涉外仲裁中具有中立性。(5)专业性。涉外仲裁纠纷往往涉及一些特殊或技术问题,需要有特殊知识的人来解决。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有争议的专家作为仲裁员,有利于仲裁案件的准确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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