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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老师有责任吗

2021-12-13 3,78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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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生自杀老师是没有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有以下几点: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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