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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
如果学生自杀的话,这个问题很复杂,要分开来看: 1、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那么不管什么原因,学校都要负责任,视情况而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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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并尽到管理义务。 因此,对因失恋而自杀的大学生,学校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出于自愿或经协商,可以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补偿。
医院应根据其没有尽到的管理看护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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