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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学前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源毫无辨识与躲避能力,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学校应当承担对于孩子的监护与保护义务。保护其不受到意外伤害。孩子的摔伤应当与学校的失职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对于孩子未尽保护义务的学校承担
如果该生自杀,学校没有责任。因为学校本身没有过错。 如果系他杀,则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生近亲属可在该起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前向审理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亦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该生或学校已为该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向该生亲属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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