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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学校一点责任也不承担吗?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而家里却不知为什么自杀,就这样死得不明不白得。所有有关自杀提供的资料都是学校提供,住校期间...
如果在学校失踪,或者在学校控制的范围内失踪,学校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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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不能强迫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拒绝的。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实习一般包括大学里的学生的精工实习和公司里安排员工实习。
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告知父母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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